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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工作流程

時間:2013年04月10日來源:本站原創作者:swd2013點擊:

一、認定對象

“就業困難人員”是指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具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本市戶籍且登記失業人員中有以下條件之一的對象:

1、大齡失業人員:指在申請認定時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0周歲以上,但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失業人員;

2、“零就業家庭”人員:指城鎮家庭成員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具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愿望的家庭成員均處于失業狀態且無經營性、投資性收入的家庭人員;

3、符合條件的殘疾失業人員:指持有《殘疾人證》且有就業愿望和就業能力的人員;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指持有有效期內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的人員;

5、連續失業1年以上人員;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的人員;

6、縣以上(含縣級)勞動模范、軍人配偶、烈屬、單親撫養未成年人者。

二、認定流程

(一)申請人本人持《就業失業登記證》原件(需隨申報材料一起上報)、身份證、戶口薄的原件及復印件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到戶籍所在地社區(鄉鎮)勞動保障服務站(中心)申請,填寫《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申請表》。各類認定對象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大齡失業人員提供社區出具的失業證明;

2、零就業家庭人員提供社區出具的家庭成員失業證明;

3、符合條件的殘疾失業人員提供《殘疾人證》;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提供民政部門核發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原件及復印件;

5、失業1年以上人員提供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和社區出具的失業1年以上的證明;

6、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的人員提供鄉鎮政府出具的失地證明;

7、縣級以上(含縣級)勞動模范提供相關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8、軍人配偶提供《結婚證》、軍人《軍官證》或《士官證》及所在部隊證明、烈屬提供《烈屬證明書》;

9、單親撫養未成年人者提供離婚或喪偶證明,子女身份證明。

(二)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受理申請后,核實認定材料,并在“申請表”上加蓋公章,附其他申報材料復印件報送街道勞動保障服務所。

(三)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服務所(中心)審核并加蓋公章后報送市、縣(市、區)就業局。

(四)市、縣(市、區)就業局對上報材料審定后,在“申請表”上加蓋審核章并將符合人員信息錄入數據庫,最后在《就業失業登記證》原件的個人信息頁面上做出就業困難人員類別認定。經審核認定后的《就業失業登記證》由社區(鄉鎮)發還給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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