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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流程

時間:2013年04月10日來源:本站原創作者:swd2013點擊:

    1、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經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訴。

   2、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當自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30天內,以書面形式向調解組織提出調解申請,并填寫《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

   3、調解委員會接到申請后,應征求對方當事人的意見;對方當事人不愿調解的,應作記錄,在3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調解組織應在一周內作出受理與否的答復,對不受理的,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4、調解工作按下列程序進行:

   1)調解組織及時指定調解員對有關爭議事項進行全面調查核實,調查應作筆錄,并由被調查人簽名或蓋章;

   2)被指定的調解員主持由爭議雙方當事人參加的調解會議,其他參加調解人員由各級調解組織視具體情況而定;

   3)調解組織應聽取雙方當事人對爭議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要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依照有關勞動法律、法規及依照法律、法規制定的本單位規章制度、勞動合同公正調解;

   4)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形成調解書,雙方當事人要在調解書上寫明姓名、職務、爭議事項、調解結果及其他應說明的事項,并自覺履行。調解書應當由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委員會印章。調解書一式四份(調解委員會留存一份,雙方當事人各一份)。

   5)調解不成的,應作記錄,并在《調解結案登記表》上說明情況!墩{解結案登記表》由調解組織負責人簽字,一式兩份(調解委員會留存一份,報市仲裁委一份);

   5、調解委員會自接到當事人提出申請之日起30天內結束調解,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

   6、發生勞動爭議的職工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訴理由的,應當推舉代表參加調解活動。

   7、調解組織成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有權以口頭或書面形式申請,要求其回避:

   1)是勞動爭議當事人或當事人近親屬的;

   2)與勞動爭議有利害關系的;

   3)與勞動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調解的。

         被提出要求回避的人員,調解組織要及時作出決定,并通知當事人。調解組織主要負責人的回避,由該組織的成員集體決定;其他成員由主要負責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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