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符合勞動保障監察規定的舉報、投訴,在接到舉報、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
(二)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行為的調查和處理,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復雜的,經主管領導批準,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三)勞動保障監察案件調查完成后,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相應處理或者撤銷立案決定;特殊情況,經主管領導批準可以延長;
(四)勞動保障監察執法文書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在7日內依照有關規定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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