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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定(試行)

時間:2013年04月26日來源:本站原創作者:swd2013點擊:

 

第一條 為規范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維護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真實、完整和安全,發揮檔案的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社會保險相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依法經辦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社會保險業務檔案,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社會保險業務檔案,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辦理社會保險業務過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價值的專業性文字材料、電子文檔、圖表、聲像等不同載體的歷史記錄。

第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

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由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集中保存。

第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配備專門的管理人員和必要的設施、場所,確保檔案的安全,并根據需要配備適應檔案現代化管理要求的技術設備。

第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認真落實檔案保管、保密、利用、移交、鑒定、銷毀等管理要求,保證社會保險業務檔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嚴防毀損、遺失和泄密。

第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業務過程中形成的記錄、證據、依據,按照《社會保險業務材料歸檔范圍與保管期限》(見附件)進行收集、整理、立卷、歸檔,確保歸檔材料的完整、安全,不得偽造、篡改。

第八條 社會保險業務檔案分類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業務經辦的規律和特點,以方便歸檔整理和檢索利用為原則,采用“年度—業務環節”或“年度—險種—業務環節”的方法對社會保險業務材料進行分類、整理,并及時編制歸檔文件目錄、卷內目錄、案卷目錄、備考表等。負責檔案管理的機構應當對接收的檔案材料及時進行檢查、分類、整理、編號、入庫保管,并及時編制索引目錄。

第九條 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和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分為10年、30年、50年、100年,各種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的具體保管期限按照《社會保險業務材料歸檔范圍與保管期限》執行。

社會保險業務檔案定期保管期限為最低保管期限。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的保管期限,自形成之日的次年11日開始計算。

第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為參保單位和參保個人提供檔案信息查詢服務。

第十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已到期的社會保險業務檔案進行鑒定。

鑒定工作應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相關負責人、業務人員和檔案管理人員,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有關人員組成鑒定小組負責鑒定并提出處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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