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財社發[2015]143號
各市(地)、縣(市)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農墾總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森工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為全面清理職業培訓補貼資金管理制度中存在的不合理、不必要的前置要件和審核環節,進一步發揮職業培訓補貼資金促進和穩定就業的重要作用,加快資金撥付,提高工作效率,我們對2012年下發的《黑龍江省職業培訓補貼資金使用管理辦法》(黑財社〔2012〕34號)進行了修改和完善,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黑龍江省財政廳 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5年11月6日
黑龍江省職業培訓補貼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省職業培訓補貼機制,建立城鄉統一的職業培訓補貼政策,提高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的安全性、規范性和有效性,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職業培訓促進就業的意見》(國發〔2010〕36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23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黑政發〔2015〕21號)、《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11〕64號)、《省財政廳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黑龍江省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黑財社〔2009〕14號)和《省財政廳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黑龍江省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補充通知》(黑財社〔2011〕161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職業培訓補貼資金是指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對符合條件的人員開展就業技能培訓、崗前培訓、勞動預備制培訓和創業培訓給予的補貼資金。
第三條 培訓補貼對象。培訓補貼對象為城鎮登記失業人員、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及國務院、人社部和省政府明確規定的其他可以享受職業培訓補貼的人員。培訓補貼對象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職業培訓補貼,不得重復申請。有條件的地方,可將距刑滿釋放不足一年的服刑人員納入培訓補貼范圍,依托當地定點培訓機構開展就業技能培訓,并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
第四條 培訓機構。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政府購買職業培訓服務成果的要求,通過委托服務的方式,確定承接政府購買職業培訓服務成果的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包括各級各類技工院校、職業院校、職業培訓機構、企業職工培訓中心及社會化、市場化專業培訓機構。
第五條 培訓要求
(一)開班申請。培訓機構應在每期培訓班開班前5個工作日,通過職業培訓補貼實名制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實名制系統)提交開班申請,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開班。
(二)過程檢查。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委托相關部門或行業協會、學會等機構,對培訓機構的培訓過程進行不定期現場督導和檢查,檢查依據開班申請、課程安排、培訓期限等情況,以班次為單位,采取查看資料、觀看教學影音記錄、現場詢問、核對身份等方式進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將檢查情況錄入實名制系統,作為對培訓機構效果評估和核撥補貼的重要參考依據。
(三)結業審核。培訓機構在每期培訓班結束3個工作日前,通過實名制系統提交結業申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據過程檢查、考勤等情況提出審核意見。
(四)效果評估。培訓機構在每期培訓班結束后六個月內,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交補貼申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委托相關部門或行業協會、學會等機構,對培訓效果進行評估。評估的主要內容是參培人員培訓合格率、獲得職業資格證書、就業創業(以核實企業勞動合同、工資發放或參保情況作為依據)、培訓臺賬建立、資金使用等情況,評估結果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通過門戶網站等形式向社會公示(包括培訓機構名稱,享受培訓、鑒定、生活費補貼人員名單,具體補貼人數、金額和標準等),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經公示無異議,方可撥付資金。公示期內有異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委托相關部門或行業協會、學會等機構對異議重新評估。
第六條 培訓補貼范圍和標準
(一)培訓職業(工種)范圍。包括已列入國家職業分類大典并頒布國家職業標準,且明確設定了初、中和高級等級的職業(工種)。人力資源和保障部門根據本地區產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和企業培訓需求,重點圍繞新材料、生物醫藥、新能源裝備、新型農機裝備、交通運輸裝備制造、綠色食品、煤化石化、礦產鋼鐵、林產品加工、現代服務業等我省“十大重點產業”,以及節能環保、“互聯網+”、電子商務、現代物流、旅游休閑、健康養老、家庭服務等領域的職業(工種)開展培訓。對未頒布國家職業標準的職業(工種),原則上不享受職業培訓補貼。
(二)培訓課時。各培訓機構應根據培訓職業(工種)合理設置課程和課時。不同職業(工種)培訓課時原則上依據國家職業標準規定的最低培訓課時(含理論知識與實際操作)確定,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壓縮或延長,最長不超過最低課時的30%,且實際操作培訓課時不得低于總課時的70%。勞動預備制培訓期限為1-2個學期。
(三)補貼標準
1.培訓費補貼標準。培訓補貼標準按實際接受培訓課時計算,每課時45分鐘,每天不超過8課時,每名學員出勤率達到70%以上。就業技能培訓(含崗前培訓)初級工培訓,理論知識培訓每人每課時補貼2元,實際操作培訓每人每課時補貼5元;中級工培訓,理論知識培訓每人每課時補貼3元,實際操作培訓每人每課時補貼6元;高級工培訓,理論知識培訓每人每課時補貼4元,實際操作培訓每人每課時補貼7元。勞動預備制培訓期限一個學期的,培訓補貼2700元;培訓期限兩個學期的,培訓補貼5400元。對耗材大、技能含量高的職業(工種),補貼標準可適當提高。
2.鑒定費補貼標準。對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鑒定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給予一次性職業技能鑒定補貼。補貼標準按黑價聯〔2014〕97號文件規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3.生活費補貼標準。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的同時,對農村學員和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學員,給予每人每月200元生活費補貼。
第七條 職業培訓補貼撥付。職業培訓補貼撥付實行直補培訓(鑒定)機構、企業和個人的方式。
(一)就業技能培訓補貼撥付。培訓人員經培訓合格并通過職業技能鑒定取得初級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6個月內實現就業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評估結果,按補貼標準將資金直接撥付申請的培訓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6個月內未實現就業的,取得初級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按補貼標準的80%給予補貼;取得職業培訓合格證書,按補貼標準的60%給予補貼。上述6個月內的起止計算時間為:自培訓結束之日起,到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遞交培訓補貼申請材料之日止。
(二)勞動預備制培訓補貼撥付。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評估結果,將資金直接撥付申請的培訓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培訓結束后,對符合生活費補貼條件的學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評估結果,一次性直接撥付到學員本人銀行卡賬戶。
(三)崗前培訓補貼撥付。對企業新錄用并與企業簽訂6個月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人員,在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6個月內,由企業依托所屬培訓機構或委托其他培訓機構開展崗前培訓的,培訓結束后,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取得初級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培訓人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評估結果,按補貼標準的50%將資金直接撥入企業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對培訓后未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取得初級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按補貼標準的40%給予補貼;取得職業培訓合格證書,按補貼標準的30%給予補貼。
第八條 職業技能鑒定補貼撥付。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先對參培人員初次鑒定取證情況進行審核確認后,根據評估結果,按標準將資金直接撥付申請的職業技能鑒定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第九條 創業培訓補貼。創業培訓及其補貼的管理繼續執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規范和加強我省創業培訓有關問題的通知》(黑人社發〔2012〕63號)相關規定,但在補貼資金撥付流程中要加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評估結果”,同時取消“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復核”環節。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創業培訓補貼標準,支持創業培訓機構用于創業師資培訓和支付創業專家指導補貼;可適當簡化申請支付資金手續,精簡資金支付審核要件,優化資金審批流程。
第十條 財政部門負責按規定落實職業培訓補貼資金,加強對職業培訓補貼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職業培訓補貼的規劃組織、核定職業(工種)和補貼標準、考核鑒定,對相關部門或行業協會、學會等機構的確認和指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通過門戶網站等形式,及時公布培訓補貼政策、培訓機構名單及補貼標準等相關信息,定期向社會公開資金使用情況。對虛報、套取、私分、挪用職業培訓補貼資金等行為,一經發現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對評估審核不嚴、違規操作的,按規定追究相關部門和單位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職業培訓補貼資金使用管理情況應按有關規定接受監察、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依托實名制系統,對培訓機構和培訓人員全部納入該信息平臺,統一實行動態和實名制管理。
第十二條 培訓機構應按不同的培訓方式分類建立培訓基礎臺賬,作為日常檢查、效果評估和確定培訓資格的重要參考依據,并對培訓基礎臺賬的真實性負責。培訓基礎臺賬應包括開班申請、學員名冊、過程檢查、結業審核、補貼申請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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